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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17-09-14    点击:

校政学〔2017〕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四项基本素质,即: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和身心素质。各项基本素质评分满分为100分。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思想品德素质(占15%)+业务素质(占65%)+人文素质(占10%)+身心素质(占10%)。

第三条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的总得分和分项得分作为奖励、排序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测评程序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于每学期第1~3周进行。

第六条 每位学生必须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进行总结和自评,提供加减分的原始材料,并向全班同学汇报。

   第七条 在辅导员、导师或者班主任的组织下,各班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小组人数至少为班级总人数的1/3),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核对、修正、计算、统计得分,填写表格并签名。

第八条 辅导员负责全面复审测评结果,无异议后签字送交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留存。

第九条 学院应定期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进行排序。综合素质测评评分表由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十条  学生个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基础分、加分、减分三项构成。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素质评分

(一)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基础分为65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被评为校级先进个人的加5分;被评为市级先进个人的加10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加15分;

   2.积极要求进步,参加党校学习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的加3分;

3.学生干部(含宿舍管理干部)加分应根据群众评议分别加0~10分;

   4.在基础文明建设、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加10分;

   5.在宿舍卫生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宿舍,宿舍成员根据情况加0~5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思想品德素质评分中给予减分

   1.受到学院以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5分、10分、20分、30分、40分;

   2.有无故缺席、迟到、不请假外出、不按时作息、违章用电、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有不文明言行等违反学校规定但未达到处分行为的,每次减2分;

   3.在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不合标准的,每次减5分。

(四)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辅导员根据学生的表现可以加、减1~5分;

2.学院根据学生的表现可以加、减1~5分;

3.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总减分)×15%;

4.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得分满分为15分。

第十二条 业务素质评分

业务素质测评包括专业素质、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三项,各项评分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素质评分

   1.专业素质基础分:根据学分平均绩点名次,第一名为90分,依次等差递减1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专业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CET-6(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良好以上的加10分,CET-4(专业英语四级)成绩成绩良好以上的加5分;

(2)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的加10分,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二级)考试的加5分;

(3)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加5分。

3.专业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不得超过100分。

4.专业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70%。

(二) 创新创业能力评分

   1.创新创业能力基础分为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创新能力评分中给予加分:

(1)加入创新创业类社团并参加社团活动的,加3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的,加5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加8分、5分、3分;

(3)代表学校参加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创新创业活动的,加15分;获奖的,分别再加10分、20分、30分;

(4)参加老师科研课题的,加10分;科研课题获奖的,再加10分;

(5)科研论文(第一、二作者)在CN刊物上发表的,加20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30分;被摘录的再加10分;

(6)获专利的,每项加50分;

(7)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者加5~10分。

3.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4.创新创业能力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20%。

(三) 实践能力评分

   1.实践能力基础分为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实践能力评分中给予加分:

(1)按照《职业发展教育与就业指导》课程要求,认真填写《职业发展教育手册》,详实记载实践的过程和内容,并按照要求撰写社会实践报告,加10分;受校级、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再加3分、5分、20分、30分;

(2)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个人或小分队事迹被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3)社会实践论文(第一、二作者)获校级表彰的,加5分,在CN刊物上发表的,加20分;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30分;被摘录的再加10分;

(4)参加校内外各种专业岗位技术培训,获合格证书的,加20分;

   3.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4.实践能力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10%

(四)业务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业务素质测评得分=(专业素质测评得分+创新创业能力测评得分+实践能力测评得分)×65%

第十三条 人文素质评分

(一)人文素质基础分为2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人文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参加学校组织的征文比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每次加5分;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再加8分、5分、3分;代表学校参加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比赛的,加10分;获奖的,分别再加10分、20分、30分;

   2.被《河南工业大学报》、校广播站采用稿件的(第一作者),每篇加1分;在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上发表新闻报导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三)人文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不得超过80分。

2.人文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10%

第十四条 身心素质评分

(一)身心健康,体育课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身心素质基础分为70分,否则为50分;无体育课的,学生体育达标的身心素质基础分为70分,否则为50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身心素质评分中给予加分:

   1.参加学校运动会的,加5分;获奖的,分别按名次再加7分、5分、4分、3分、2分、1分;参加学校其他体育比赛的加1~5分;

   2.参加地市、省、国家级体育比赛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获奖的,分别再加3分,5分,10分;

   3.参加体育比赛,破校、省、全国大学生记录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4.积极参加心理健康活动的,加1~5分。

(三)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关集体活动的,按缺席次数在身心素质评分中给予对应减分。

(四)身心素质测评得分计算方法:

1.本项总加分、总减分均不得超过30分。

2.身心素质测评得分=(基础分+总加分—总减分)×10%

第十五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中扣10~2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结合实际,参照本评分办法制定本学院评分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校学〔201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