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学〔2017〕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激发学生奋发向上,锐意进取,促进学风、班风、校风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三条 表彰项目:
(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进班集体、十佳优良学风班等;
(二)先进个人荣誉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优良学风标兵、十佳自强标兵、十佳创新创业标兵等;
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同时授予文明班级荣誉称号,获得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同时授予文明学生荣誉称号。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一)先进集体在学院范围内统一评选,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5%;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在学院范围内统一评选,每项评选名额分别不超过学院总人数的10%和6%;
(三)优秀毕业生在学院范围内统一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级领导核心,全体班委成员或团支委综合素质测评总得分排序均在全班前60%;
(二)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三)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班级平均学分绩点居本学院前列,不及格率在同年级中较低;
(四)积极开展文化科技活动和课外活动,在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五)在基础文明建设,学校重大活动,及维护校园秩序、社区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六条 十佳优良学风班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二)在评奖年度内全班同学的学习成绩优良率高、平均学分绩点、英语四、六级成绩在全年级同一专业名列前茅,没有因学习成绩原因而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班干部在班级学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在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班级同学全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获得过校级先进班集体。
第七条 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能够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政治理论,遵守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能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能够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不断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二)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列全班前40%以内,评奖学年内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
第八条 先进个人评选具体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具体条件:
1.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各项均在全班名列前茅;
2.支持学校、学院及班级的各项工作,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具体条件评选具体条件:
能够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工作热情,认真负责,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成绩显著。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具体条件:
1.本科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两次以上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在文化、科技创新、公益事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
2.研究生、专科生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一次以上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在文化、科技创新、公益事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被省级以上媒体报道。
3.参评毕业生必须具备获得毕业证,研究生、本科生需同时具备获得学位证资格。
(四)十佳优良学风标兵评选具体条件:
1.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前三;
2.一、二年级大学英语四级、三、四年级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及其他有益的活动,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心素质、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获得过校级“三好学生”。
(五) 十佳自强标兵评选具体条件:
1.经学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生活中勇于克服困难,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自立自强,具有吃苦耐劳和拼搏奉献精神,无不良生活消费现象;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德、智、体全面发展,曾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以上。
4.在大学生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中、志愿者和社会公益活动或者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或勤工助学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六)十佳创新创业标兵评选具体条件:
1.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在国内外影响力较高的学术杂志上发表论文、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参加“挑战杯”等学科竞赛,受到表彰或获得重大奖项、成果;
2. 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是在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形式或通过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也可以是尚未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运营的项目;创业取得突出成就,并有示范性、引领性。
第九条 在评选年度(或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参评任何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一)有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二)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
(三)受到处分或者之前所受处分没有解除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度评选一次,于每年三、四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根据评选条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组织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选,经学院审查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公示,由学校批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对于经学校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取消资格,名额作废。对于已经获得表彰和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如发现其在奖励申报和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学生获得的校级及以上奖励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校学〔2016〕2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