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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17-09-14    点击:

校政学〔2017〕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算起。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记过、严重警告、警告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酌情加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八条 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违纪群体为首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包庇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编造、传播谣言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党和国家尊严,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器械,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赌博,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有涉毒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教唆、欺骗其他同学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骚扰、陷害、侮辱、诽谤、诬告他人或者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宿舍、床铺、箱柜的;

(三)非法开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邮件、信件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当教育管理或者对其进行阻碍、侮辱、威胁、寻衅滋事的;

(六)对管理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第十八条 侵犯公私财产,分别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环境,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冒领、偷窃、诈骗等行为侵犯公私财物,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入室盗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藏、销赃,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私刻、偷窃、伪造、买卖、盗用公章、证明、证件等行为,或者使用伪造、盗窃的公章、证明、证件等行为,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尚不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缺席达12到18学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达19到46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达47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坐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者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的;

(三)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设备中没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且无相关信息传接的;

(四)考试中传接纸条、试卷、草稿纸,或者被别人拿走答卷、草稿纸本人未加拒绝或者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者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的;

(六)强拿、窃取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设备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尚无相关信息传接的;

(二)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纠缠或者威胁监考人员、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三)考试作弊后,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在考场外协助他人作弊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泄密,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住宿、消防等相关规定的,分别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者出借、出租、转让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内居住,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不良言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等扰乱学校秩序,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助学贷款等行为,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发生责任事故,情节后果轻微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行为的;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在网络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以下简称“校长会议”)、职能部门、学院按下列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一)在考试期间,对违反考试纪律,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学生处审核决定;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商提出拟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审查决定;

(二)其他违纪学生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由学生处审查决定;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商提出拟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审查决定。

第三十七条 校长会议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校团委、法律咨询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审查拟处分意见后,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不适当,应当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

(三)拟处分意见不适当,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再次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作出处分决定;

(四)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五)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载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

(二)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移送、保存。

第四十条 学院或职能部门在对学生作出拟处分意见后,应当将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的期限。

第四十一条 学院、职能部门提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记过拟处分意见的,应当经过学院、部门领导集体讨论,由学院、部门负责人签批;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可以由负责人审查后直接签批。

第四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会议审查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四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可以在处分期满前10日向所在学院提交《河南工业大学受处分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做出考察鉴定,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校政学〔2016〕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