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工大政学〔2023〕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规范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22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省级学业奖学金、校级博士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体系;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学校助学金等组成的研究生助学金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励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在校研究生。超过学制年限的在校生不具备各类奖助学金评审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学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学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金;研究生导师、学院和联合培养基地提供的资助经费;社会捐赠的奖学金以及学校筹措的其他经费。
第三章 奖学金设置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具体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
第六条 省级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10000元/生/年,按照全日制在校博士生人数的70%进行评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8000元/生/年,按照全日制在校硕士生人数的40%进行评审。
第七条 校级博士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博士研究生,与国家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不兼得。校级博士奖学金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全日制在校博士生人数的30%进行评审。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由学业奋进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组成。各学院要合理利用学校分配的资助资金,每年初制定预算方案、评审细则,向学校申报备案后执行。
(1)学业奋进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绩突出或到国内外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每项可奖励200~2000元/生/年。
(2)精神文明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内外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影响较大,事迹突出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每项可奖励200~1000元/生/年。
(3)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技创新、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奖励200~1000元/生/年。
(4)竞赛优胜奖学金。用于奖励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批准参与,在全国、河南省或学校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等活动中获奖,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奖励200~1000元/生/年。
(5)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中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起骨干带头作用且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以及其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奖励200~1000元/生/年。
(6)对外交流奖学金。用于支持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学生的海外研修活动费用。对表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提高资助等级。
第九条 社会奖学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学校一定范围设立的奖学金,此项目根据双方有关协议执行。
第四章 助学金设置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贴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学校者,不享受国家助学金。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比例为100%,资助标准为13000元/生/年。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比例为100%,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是指助教、助研和助管。助研岗位由学院和研究生导师设立,从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或自筹经费承担,用于资助研究生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实验任务。学校确定助研岗位最低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800元;理工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200元;文科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元。助教岗位由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置,按照实际聘任时间和工作时长,由学院协调经费发放津贴。助管岗位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学生资助中心统筹设置,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由学校统一发放津贴。
第十二条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以临时困难补助、路费补贴、生活补贴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社会助学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在学校一定范围设立的助学金,此项目根据双方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术端正;
(五)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申请国家奖学金所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无不合格或重修记录;申请省级学业奖学金所修课程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以上,非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
(二)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河南工业大学;
(三)在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六条 各类奖学金申请所提交的科研成果和获奖项目不能重复用于申报奖学金不同项目;已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或学院另发奖金的,不能再重复申报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在学制期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各类奖助学金参评及受奖助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参评学年有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有剽窃他人成果、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参评学年不能按导师和学校要求完成相关的科研和学习任务的;
(五)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入伍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等状态的。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学生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保存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资料单位。
第二十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成员。研究生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竞争指标和差额指标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等额指标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博士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单项奖学金、学校助学金项目实行申报制,可按照学生申报时间随时启动评审。具体评审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每一位学生进行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宣传,组织拟申请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通过河南省学生资助在线服务系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递交成绩单、各种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
(三)学院初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进行综合表现积分排序,对各类助学金申请学生身份进行审查,提出获各类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评审过程中,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同时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四)学院公示。各类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须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全院学生监督投诉。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将初审名单与相关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提交的相关材料,组织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交叉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和获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
(六)学校公示。经审查后的各类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上报审批。国家奖助学金项目初步评审结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核后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审批,校内奖助学金项目初步评审结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批。
(八)资金发放。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学校接到国家专款后,国家奖学金、省级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教育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其中: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助学金从休学当月停发,复学后当月恢复;转学(转入)研究生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发放助学金;转学(转出)、退学的研究生从办理手续当月起停发助学金。
校内奖助学金发放: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组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财务进行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三助”津贴。助研岗位、助教岗位津贴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及导师制定执行。助管岗位按照学校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奖助学金根据相应协议约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报使用各类奖助学金的部门、单位要加强评审执行和资金发放管理,在各类奖助学金分配、申报、审核和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级及之前年级在读研究生仍适用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