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
河工大政学〔2022〕32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教资助〔2012〕7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且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再具备学生奖学金评审资格。
第三条 奖学金按资金来源分为国家设立奖学金、学校设立奖学金、社会设立奖学金。
(一)国家设立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年。
(二)学校设立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奖励名额和奖励标准按当年校内资助资金预算方案执行。
2.单项奖学金:学业奋进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
(1)学业奋进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单科成绩突出、学习进步较大或到国内外高校攻读更高层次学位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奖励200~1000元/人·年。
(2)精神文明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内外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影响较大,事迹突出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奖励200~1000元/人·年。
(3)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技创新、创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奖励200~1000元/人·年。
(4)竞赛优胜奖学金。用于奖励经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书院)批准参与,在全国或河南省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等活动中获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奖励200~1000元/人·年。
(5)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或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中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起骨干带头作用且工作成绩显著的学生,以及其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奖励200~1000元/人·年。
3.对外交流奖学金
用于支持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学生的海外研修活动费用。对表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酌情提高资助等级。
4.学院(书院)自设奖学金
学院(书院)利用学校分配的资助资金,自主设立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1000元/人·年,每年初制定预算方案、评审细则向学校申报备案后执行。
(三)社会设立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一定范围设立的奖学金,此项目根据双方有关协议执行。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奖学金申请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评审条件按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
2.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序列本班前20%以内(含20%)、学分平均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申请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选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含任选课)。
4.按学分绩点由高至低的排序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学分绩点相同的按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由高至低的排序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单项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序列本班前50%以内(含50%)、学分平均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申请评审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组织与程序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奖学金具体组织管理、评审指导相关工作,学生所在学院(书院)负责奖学金申请审查、组织评审相关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生个人申请,专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一次性发放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单项奖学金实行申报制,可按照学生申报时间随时启动评审,评审程序同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申请时需附获奖证书、论文等材料,相同成果不能重复申报学校奖学金不同项目。已由学校其他职能部门或学院另发奖金的,不能再重复申报单项奖学金。
(四)社会奖学金根据相应协议约定的程序执行。
第七条 在评审及受奖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者。
第八条 各学院(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