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河工大政学〔2022〕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各学院(书院)对提出申请各类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认真组织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学院(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监督认定工作过程,受理认定工作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学院(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导师、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成立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审定构成情况并公示。
(二)审核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初审名单并公示。
(三)监督民主评议过程,受理认定工作投诉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各学院(书院)以年级中的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导师、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学生申请,收取、核实认定材料。
(二)对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档次的名单,报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负责收集申请认定学生的日常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成立后,均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第四章 认定依据和方法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继续享受政策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六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比较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
(三)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能力培养、素质提升方面所需适当费用的。
第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结合民主评议情况,一般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
(二)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三)烈士子女;
(四)学生本人残疾的;
(五)家庭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农村低保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四)购买与学习无关且非生活必需品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等用品的;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六)以往受资助后有平分等资金使用不当行为的;
(七)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期中进行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提前告知。学校分别在校、院两个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和申请指引;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申请表》和申请指引,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向认定评议小组组长提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三)民主评议。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收取《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单独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法对学生所填内容进行逐项核实,根据学生家庭实际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量化评估,初步提出本专业、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书院)审核。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档的学生,各学院(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备案、建档。各学院(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书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录入河南省和国家资助信息系统。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书院)应采用个别访谈、家访等保护学生隐私的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调整机制,每学期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感恩、互助精神、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各学院(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监管,对于各级各类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的,按照纪检有关条例和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