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
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管理办法
河工大政学〔2022〕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本专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主要负责校院两级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的管理协调工作。
校级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主要在机关、教辅及公共部门开展。
院级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在各学院(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由学院(书院)学工办组织在本学院(书院)内部开展。
第七条 校院两级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协调校内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管理办法;
(二)管理、使用和审批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核算勤工助学活动的工作量、劳动强度,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协调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学生的选聘,掌握勤工助学(学生助理) 学生档案,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
(四)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助理)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助理)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助理) 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五)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六)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对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八)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中的表彰奖励和惩处教育。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将学生培养与学校事业发展结合。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不能要求学生占用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设岗原则:以工作需要和工时数量设立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 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助理)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年各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及酬金使用情况,提出各单位下年度总工时数,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岗位设置应以校内行政管理助理、学校公共服务助理、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等为主;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工作程序
(一)岗位申请。申请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的单位应首先填写《河南工业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岗位设置申请审批表》,说明用工量、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工作时间、酬金发放等情况,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汇总。校级固定岗位一年一设,每年6月开放申请下学年岗位,校级临时岗位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设岗申请。
(二)岗位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申请,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岗位设置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用人,对于“先用人,后申报”的情况,其酬金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三)聘任学生。岗位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申请向全校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与学生双向选择后确定聘任人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需中途更换聘任人选,用人单位需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更换申请,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更换。
(四)岗前培训。上岗前,校内用人单位需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等方面的岗前培训。
(五)上岗工作。学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上岗,用人单位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对学生的管理、考勤和考核工作。
(六)酬金发放。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工作表现,填报酬金发放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酬金情况,按月发放酬金。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用人部门的职责
(一)设置岗位管理员,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学生的管理、考评及酬金发放管理工作;
(二)对上岗学生进行技术和岗位要求培训,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学生的日常管理、考勤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组织抽查、核实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学生在岗情况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如发现套取经费、虚报工时等问题,将扣减相关单位固定岗位数量、限制相关单位设置临时岗位,并报请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须服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校外勤工助学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违法、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学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的条件:
(一)优先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选聘;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受聘当学期及前一学期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应在70%以内(含70%,新生参考高考成绩),每学期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2门;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五)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六)诚实守信,无不良嗜好或消费习惯;
(七)同等条件下,有岗位专长者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学习时间,每名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最多只能被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聘用。
第二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不愿、不宜、无法胜任所聘岗位工作、无法继续工作,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过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工作进行总结,对集体观念和责任心强、积极进取、表现突出的同学,授予“优秀学生助理”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工作纪律等行为的,学校可依据《河南工业大学纪律处分办法》对其进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六章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酬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非营利性单位的校级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酬金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非营利性单位的院级岗位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酬金从各学院(书院)的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校外勤工助学酬金由用人单位按聘用协议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酬金标准: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郑州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郑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12 元人民币。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郑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助理)酬金发放:
(一)校内用人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本部门上月勤工助学(学生助理) 学生的考勤考评表(内容应包含上月考勤情况、考评结果、酬金发放意见等)和勤工助学(学生助理)酬金发放单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审核签批后的全校酬金发放方案报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将酬金发放至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学生的银行卡或校园卡中。
(三)凡当月未按时报送酬金计划的用人部门或学院(书院),酬金发放延迟至下一个月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岗位解聘学生的酬金,从解聘次月起停发。临时岗位解聘学生的酬金,根据实际有效工作时数发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的,学生及用人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学生助理)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学院(书院)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工作中的表现纳入综合素质测评和劳动教育课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