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河工大政学〔2022〕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具有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参评年度内,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10%以内(含10%),且无任何不及格科目(含任选课)。
第五条 对于平均学分绩点没有进入前10%(含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符合以下条件者,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强自立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等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书院)将推荐名单及学生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学院(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在评审及受奖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奖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