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管理暂行办法
校政学〔2016〕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监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资助〔2015〕84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范围
我校曾获得过高校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以下简称“借款学生”),已享受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仍有困难。需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资助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的借款学生。
第四条 救助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学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第五条 救助时间
各学院应常年受理还款救助申请,并于每年10月将接收还款救助申请材料汇总上报至资助中心,经学校审批后,由学校财务会同资助中心集中进行国家助学贷款救助代偿操作。
第六条 救助标准
还款救助标准分为全部救助和部分救助两种。
全部救助适用于第三条第一款之救助对象,学校给予借款学生贷款本息的100%救助;部分救助适用于第三条第二、三、四、五款之救助对象,依据具体情况学校给予借款学生贷款本息的50%-70%救助,剩余部分贷款资金由借款学生个人承担。
第七条 救助申请流程
(一)本人申请: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由借款学生本人填写《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附录1),持个人身份证、借款合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初审:辅导员和学院相关负责人对借款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资助中心;
(三)资助中心复核: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申请材料汇总分类并复核后,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举行专题会议对申请还款救助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五)发放还款救助资金:审批通过后,财务处会同资助中心,直接将救助资金归还至借款学生还款账户。
第八条 相关要求
(一)对于申请人所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学院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明显不符合还款救助条件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具体原因。
(二)各学院现场受理学生材料时,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退还原件并将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主要证明材料扫描(或拍照)备用。
第九条 还款救助申请过程、救助资金使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