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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时间:2018年06月21日 09:48 作者:点击:

河南工业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学工发2016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目标和思路:实施感恩励志教育计划,实现一个承诺,完成两项指标,坚持三公原则,落实四个结合,贯彻五严要求。即:1、实施感恩励志教育计划,将助学和励志统一起来,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将“助困、扶志、强能”有机结合起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成长成才;2、完善“奖、助、贷、补、勤、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现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3、以助学贷款为重点,努力完成覆盖率在20%以上、累计违约率在3%以下的工作目标;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合理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隐私,营造良好资助氛围;4、坚持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与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学生心理辅导工作相结合,与学生就业工作相结合,实现助学与励志的统一;5、贯彻严格责任、严格纪律、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评审公示必要时间的五严要求,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研究生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各学院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资助管理体系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各类资助资金的审批与发放。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导师(班主任)等任成员。负责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组织、审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专业为单位的资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任组长,导师(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各项资助工作评审过程中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具备广泛代表性,一般不超过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三章 认定与建档

第八条 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分为三档,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及建档由各学院负责,办理程序为个人申请—分级认定—审核建档—审批备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学年认定一次,每学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到时如不能足额缴纳学住费,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缓交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后,实施资助。具体资助方式为:

1、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的学费、宿费的困难。

2、各类奖助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用于激励学生奋发学习。

3、勤工助学(学生助理):用于帮助学有余力的同学自立自强,锻炼自我。

4、困难补助:专项解决部分学生生活困难的补助和缓解学生遭遇突发性事件后的临时性补助。

5、学费减免:全部或部分减免符合学校相关学费减免规定的学生学费。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资助工作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各类资助评审结果实施校院两级公示,至少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天。如有异议,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纪检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于接到举报材料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中,凡是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其它违规现象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有省教育厅下拨的专项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经费和其他社会资助等。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资助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资助经费是保证资助政策体系落实的重要经费来源,必须用于资助学生,不得挤占、滞留、挪作他用。各类资助经费的发放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按照省财厅与学校财务制度要求,资助经费采取两种发放形式:

1. 发放至学生银行卡:资助经费通过中国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发放到受奖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2. 发放至学生一卡通:资助经费通过校园卡中心发放至受奖助学生一卡通中。

第七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受助学生应做到: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

2、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3、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活动。

4、主动向学校以及出资方定期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5、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从而不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停止接受资助。

第二十条 在受助期间,有下列违法违规者,停发或追回受助资金,取消受助资格:

1、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制裁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有吸烟、酗酒和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者。

4、家庭经济情况变化后不符合资助条件,隐瞒不报者。

5、不履行学生义务,不参加校内志愿者服务活动者。

6、通过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收入等不正当行为获取受助资格者。

第八章 思想教育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物质扶助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既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又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发奋学习。

第二十二条 把学生感恩励志教育作为资助工作的重点来抓,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状况调查工作,定期开展艰苦奋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等、靠、要等不良思想,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优良品德。

第二十三条 树立先进典型,重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借助身边的事迹感染学生,从而调动其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具备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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